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特休假未休完 3/1之前到期者 无法递延次年 2018-03-16
特休假未休完 3/1之前到期者 无法递延次年
劳动部指出,劳工之特别休假,因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而未休之日数,雇主应发给工资,由於劳基法新规定107年3月1日生效,特休假未休完,得经劳雇双方协商递延至次一年度,但是劳工特休假之年度终结日如果是在107年3月1日以前,雇主应依法结清并折发工资,就无法递延。
劳动部说明,劳工特休假之年度终结日如果是在107年3月1日以后,符合递延至次一年度的规定,於次一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时,经递延而未休毕之特休假日数,雇主应依「原请休年度」之工资标准发给;举例说明,劳工於107年特别休假有7日,於年度终结时,倘仍剩余4日特别休假未休,经劳雇双方合意递延该4日之特别休假於108年实施,於108年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时仍未休毕之经递延日数如仍有2日,雇主应依107年年度终结「原应发给之工资基准」,计发该2日未休日数之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