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申聘外劳附劳资会议记录 5/1起逐步增加 108年2月检附4次 临时会议不采计 2018-03-31
申聘外劳附劳资会议记录 5/1起逐步增加
108年2月检附4次 临时会议不采计
针对聘雇外劳企业申请「无违反劳工法令证明文件」检附「最近1次劳资会议纪录」,劳动部30日公告,自107年5月1日起,将以按「每3个月」逐步增加方式,到108年2月1日之后,达到检附「一年4次劳资会议纪录」的目标,劳动部强调,必需是每3个月定期会议记录,临时会议纪录不采计。
除家庭类外劳雇主在招募时不需检附「无违反劳工法令证明文件」外,其余产业外劳雇主都需申请,根据资料、产业外劳雇主约3.6万家包含3.5万家制造业、1千余家养护机构、少数营造业与渔船主以及仲介机构(申请双语人员),在办理初招、重招应备文件需向地方政府申请「无违反劳工法令证明文件」。
劳动部107年3月30日重新作成「雇主聘雇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第16条第1项第5款规定的解释令,调整雇主申请无违反劳工法令证明时须检附的劳资会议纪录次数,并自107年5月1日生效,以有效落实劳资会议的运作。
劳动部说明,雇主於申请招募外籍劳工许可前,应检附最近1次的劳资会议纪录,向地方政府证明事业单位已依规定召开劳资会议,经地方政府检视后核发无违反劳工法令证明,雇主才能依规定,向劳动部申请外籍劳工招募许可;另依据《劳动基准法》及「劳资会议实施办法」规定,事业单位至少每3个月应举办劳资会议1次。
为有效落实劳资会议的运作,强化劳资会议既有配套机制,自107年5月1日开始,雇主向地方劳工主管机关申请无违反劳工法令证明时,将以逐步渐进方式,增加应检附劳资会议纪录的次数。
劳动部说明,自107年5月1日起至7月31日列为「辅导期」,雇主在该期间向地方劳工主管机关申请无违反劳工法令证明时,只须检附1次劳资会纪录,例如,雇主於本(107)年5月1日申请无违反劳动法令证明,即须检附107年2月1日至4月30日间召开的劳资会议纪录影本。
自107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雇主须检附2次劳资会议纪录,例如,雇主於107年8月1日申请无违反劳工法令证明时,即须检附107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及5月1日至7月31日间分别召开的2次劳资会纪录。自107年1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期间,雇主则需检附3次劳资会议记录,以此类推,自108年2月1日后,雇主向地方政府申请无违反劳工法令证明时,应检附至少4次劳资会议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