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外劳逃跑怎认定 劳动部:找不到人就算 2018-06-13
外劳逃跑怎认定 劳动部:找不到人就算
每年约有2万名外劳逃跑,造成雇主极大困扰,但外劳逃跑如何认定?就服法56条规定「连续旷职三日失去联系」视为行踪不明,但实务常有争议,劳动部近日以函释确认构成要件,明定即使外劳以电话或通讯软体联系,或外劳已经同意安置或变更住宿地点,但若雇主或地方政府无法确认为本人或明确掌握行踪,仍视为逃跑。
在台外劳人数直逼68万,创下史上新高,却屡传外劳逃跑、失联或雇主谎报失踪等案例。 联合报系资料照
来台工作外劳行踪不明,是雇主最头痛的管理问题。根据统计,每年行踪不明外劳约1.9万人。
由於外劳行踪不明应由雇主通报,以往外劳团体曾质疑雇主谎报外劳逃跑,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最近整理过往个案认定标准及实务运作原则,订定构成要件认定及处理原则。
劳发署表示,不少外劳逃跑后,每天打电话给雇主,就是不透露地点,很难认定构成就服法56条所称「连续旷职三日失去联系」,因此该函释明定,即便外劳以单向、双向通讯软体或电话联系雇主,雇主无法确认通讯者为本人或无法掌握行踪者,仍构成「失去联系」。
若外劳已同意安置或通报变更住宿地点,但未居住於安置之处或该住宿地点,致雇主及地方主管机关无法明确掌握其行踪,亦构成「失去联系」。
此外,很多外劳在聘雇期满前一天逃跑,因此虽然连续旷职「三日」才构成逃跑,但函释规定,若是入国未满三日、转换雇主期间,或聘雇许可期间剩不到三日等情形,外劳失去联系无法掌握行踪,仍视同逃跑。
至於外劳离开雇主住所到朋友或亲戚处所居住,若朋友或亲戚未向地方主管机关通报,或是通报后,地方主管机关前往访视未发现外劳,且未三日内连系上,也构成逃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