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转换之事由不可归责於雇主者」 2018-06-14
「转换之事由不可归责於雇主者」
劳动部 令
中华民国107年6月13日
劳动发管字第10705062081号
核释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第十四条之七第一项第四款但书所称「转换之事由不可归责於雇主者」,指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雇主与所聘雇外国人发生劳资争议,经地方劳工主管机关召开劳资争议协调或调解会议后,任一方或双方无继续聘雇关系之意愿,并依法终止聘雇关系。
二、雇主经地方劳工主管机关查明无违反劳工法令或劳动契约。
本解释令自即日生效。
部长 许铭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