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6月18日端午节为国定假日,雇主应依法给假并给薪 2018-06-19
彰化县政府劳工处表示,107年6月18日(端午节)为劳动基准法第37条规定应放假之日(即俗称之国定假日),凡适用劳动基准法之劳工,雇主应依法给假并给薪。雇主若请劳工於国定假日上班,依法应加倍发给工资;劳雇之任一方
有调移该国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实施之必要,应透过协商,始得为之。
有调移该国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实施之必要,应透过协商,始得为之。
劳工处表示,事业单位如经劳资双方事前协商同意,将端午节调整至其他工作日休假,6月18日当天就成为一般出勤日,员工当日若未出勤,应该依请假规定办理,至於与端午节互相调移的原工作日就成为国定假日,当日就应依法给假并给薪;但是事业单位应事先公布调整后的国定假日休假日期,避免争议。
县府劳工处进一步说明,休假日为劳基法及其施行细则所保障的劳工权利,雇主若因业务需要,请劳工於应放假日出勤工作,除应徵得劳工同意外,在应放假日上班,或在协商后的补休日出勤,工资应加倍发给。此外,按日或按时计薪的部分工时劳工,虽工作态样不一,也同样适用劳基法休假规定。凡适用劳动基准法之劳工,雇主应依法给假并给薪。
县府特别提醒事业单位务必遵守法令规定,顾及劳工休假权益,以免衍生劳资争议。由於各事业单位之营运方式有别,劳工出勤模式多元,工时制度个案上均有差异,假日计算工资相关事宜,仍应依个别事实详予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