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制造业雇主於国内招募期间工厂疑无营运事实,嗣后雇主於聘雇外国人时,将再次查核工厂营运情形问答集 2018-06-20
制造业雇主於国内招募期间工厂疑无营运事实,嗣后雇主於聘雇外国人时,将再次查核工厂营运情形问答集
Q1:何种情况劳动部会於雇主申请聘雇或接续聘雇许可时,行政调查工厂是否有营运事实?
A1:
- 依雇主聘雇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雇主申请聘雇第二类外国人前,须先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国内招募。招募期间若经公立就业服务机构访视工厂疑似无营运事实并函报劳动部,劳动部将依就业服务法第54条第1项第12款及雇主违反就业服务法第54条规定不予许可及中止引进裁量基准规定预为注记。
- 嗣雇主提出招募许可,劳动部将函请地方政府查明工厂实际营运情形,倘经地方政府访视有营运事实,劳动部先核发招募许可;惟考量雇主工厂除有合法工厂登记证外,厂内应有从事物品制造、加工之事实,始有聘雇外国人之需求,劳动部后续将检视雇主於2年内有无经劳动部不予核发招募许可之纪录或工厂经地方政府多次访视后始确认有营运事实,嗣后雇主於申请外国人聘雇许可或接续聘雇许可时,将於函请地方政府查核工厂营运情形及外国人工作地点是否符合规定,再予核发聘雇许可。
Q2:经再次查核发现工厂仍无营运事实,会有什么行政处分效果?
A2:
- 倘雇主2年内有国内招募期间无营运事实经本部不予核发招募许可之纪录或工厂经地方政府多次访视后始有营运,本部於雇主申请聘雇或接续聘雇许可时,会启动再次查核工厂营运情形。
- 经地方政府查核工厂无营运事实,并经主管机关废止雇主之工厂登记许可,本部将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条第4款、就业服务法第54条第1项第14款及雇主聘雇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第16条等规定,不予许可该次聘雇许可,并依法废止厂内有效之外国人招募许可及聘雇许可。
Q3:工厂如已无营运,所聘雇之外国人可否调派至其他工厂工作?
A3:雇主聘雇外国人之工厂已无营运,倘雇主有二个以上制造业工厂,应检附相关文件向本部申请许可后,始得调派所聘雇之外国人至另一工厂从事制造工作;雇主未经许可调派所聘雇之外国人至其他工厂工作,已违反就业服务法第57条第4款规定,应依就业服务法第72条规定,经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应废止其招募许可及聘雇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