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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雇主於國內招募期間工廠疑無營運事實,嗣後雇主於聘僱外國人時,將再次查核工廠營運情形問答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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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移工十大新聞回顧 - 改善移工失聯 重啟自行到案專案並查核收費 失聯移工人數突破8萬人,內政部移民署再度推動「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實施期間為期5個月,自112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專案期間「自行到案」者,「從寬」論處,採取免收容,僅需繳最低逾期罰鍰2千元,且不管制禁止入國期間等措施;不過失聯移工自行到案後,依法仍不得再來台工作。專案執行期間,共有6,685名失聯移工配合專案回國。 移民署表示,受到COVID-19疫情影響,國際航班停航或大量減班,導致外來人口滯留,從而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人數持續攀升,隨著各國疫情趨緩、航班恢復,為協助逾期外來人口儘速返國,移民署推動「擴大自行到案專案」,鼓勵逾期外來人口自行到案。配合專案執行,移民署也設置免付費諮詢專線0800-024-881(ByeBye),提供多國語言服務。 這次是移民署第三次推動「擴大自行到案專案」,期間共計查處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2萬1,932人,其中失聯移工計1萬4,004人。不過由數據觀察,112年6月的失聯移工人數,仍比實施專案前的1月多出2,179人,期間製造工與營造工失聯人數明顯增長,兩個產業別分別增加3,411人、401人,農林牧或魚塭養殖也增加104人,看護工則是減少2,108人。不過112年1月至6月底移工失聯發生率約2%,仍較111年同期的2.42%有明顯改善。 由監察委員王美玉等人進行「影響移工失聯之結構性問題」的調查研究,建議相關部會應與移工來源國協商對策,降低移工來臺前的經濟負擔。勞動部去年7月起啟動仲介公司收費查察專案計畫,追查業者有無違反雇主委任仲介招募移工來臺從事工 作,相關登記及介紹費應由雇主支付,不得向移工收取的規定,並已研擬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將加重處份非法僱用者,由現行的每案裁罰最高75萬元,改依涉案人數裁罰;非法媒介罰則加重為3倍,提高為最高150萬元,並改依涉案人數裁罰。 https://www.ttmanpower.com/hot_485486.html 112年度移工十大新聞回顧 - 改善移工失聯 重啟自行到案專案並查核收費 2024-02-20 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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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雇主於國內招募期間工廠疑無營運事實,嗣後雇主於聘僱外國人時,將再次查核工廠營運情形問答集

Q1:何種情況勞動部會於雇主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時,行政調查工廠是否有營運事實?

A1

  1.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前,須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招募。招募期間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訪視工廠疑似無營運事實並函報勞動部,勞動部將依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2款及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規定預為註記。
  2. 嗣雇主提出招募許可,勞動部將函請地方政府查明工廠實際營運情形,倘經地方政府訪視有營運事實,勞動部先核發招募許可;惟考量雇主工廠除有合法工廠登記證外,廠內應有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始有聘僱外國人之需求,勞動部後續將檢視雇主於2年內有無經勞動部不予核發招募許可之紀錄或工廠經地方政府多次訪視後始確認有營運事實,嗣後雇主於申請外國人聘僱許可或接續聘僱許可時,將於函請地方政府查核工廠營運情形及外國人工作地點是否符合規定,再予核發聘僱許可。

 

 

Q2:經再次查核發現工廠仍無營運事實,會有什麼行政處分效果?

A2

  1. 倘雇主2年內有國內招募期間無營運事實經本部不予核發招募許可之紀錄或工廠經地方政府多次訪視後始有營運,本部於雇主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時,會啟動再次查核工廠營運情形。
  2. 經地方政府查核工廠無營運事實,並經主管機關廢止雇主之工廠登記許可,本部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等規定,不予許可該次聘僱許可,並依法廢止廠內有效之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Q3:工廠如已無營運,所聘僱之外國人可否調派至其他工廠工作?

A3:雇主聘僱外國人之工廠已無營運,倘雇主有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外國人至另一工廠從事製造工作;雇主未經許可調派所聘僱之外國人至其他工廠工作,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規定,應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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