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聘有外劳企业资遣本劳 需先书面徵询 2018-07-05
聘有外劳企业资遣本劳 需先书面徵询
劳动部指出,雇主以业务紧缩等劳动基准法第11条第1款至第4款、第13条事由终止劳动契约,资遣本劳却仍聘用外劳,雇主资遣或解雇本劳前,应依规定期限内及以合理劳动条件,徵询被资遣或解雇本劳是否愿意担任现职中外劳所担任工作之意愿后,始得资遣或解雇本劳。
劳动部提醒,雇主以书面徵询被资遣本劳是否愿意从事外劳工作,薪资不是以外劳现行的薪资,要求被资遣本劳回聘薪资是要以「制造业雇主办理国内劳工招募之合理劳动条件薪资基准」给付。
劳动部说明,根据就服法第42条规定,聘雇外国人不得影响本劳工作机会。再依雇主违法就服法第54条与第72条规定裁量基准,雇主未依规定期限或未以合理劳动条件,徵询被资遣或解雇本劳是否有意愿担任外劳工作,或是拒绝回聘愿意担任外劳工作,显已违反就服法第42条规定,将依雇主违反本劳人数与其得申请许\可人数,采1:1之比例,不予许\可,已核发许\可者,应废止许\可或中止引进,且依就服法第67条第1项规定,违反就服法57条第9款规定,可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资料来源:外籍劳工通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