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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就服法 招募月薪未達4萬須公開就歧增星座血型 仲介不得留勞工身分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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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與印度在科技升級與人力資源方面的合作潛力巨大,尤其在科技產業對移工的需求和產業優勢方面,雙方有很大的互補空間。近期,臺灣與印度簽訂勞務合作備忘錄引發了一些社會爭議,這些爭議主要圍繞著對印度移工的刻板印象和犯罪問題的擔憂。 合作潛力 由於人力成本、疫情和地緣政治等因素,許多臺灣科技公司已在印度設立工廠或據點。這些公司希望在臺灣也能雇用印度移工,這樣這些在臺灣積累經驗的移工可以回到印度擔任管理職務,進一步促進兩國之間的科技合作和人力資源交流。 印度移工的吸引力 印度的移工對海外工作的考量不僅僅是薪資,還包括工作環境、發展機會等因素。臺灣的科技產業及其相對高薪資水平對印度移工具有很大吸引力。諮詢會議中的專家建議,在印度設廠的公司可以優先引進移工,這樣可以更好地利用兩國的優勢互補。 刻板印象與犯罪問題 關於印度移工的犯罪問題,專家指出,犯罪行為並非天生,而是與環境和制度密切相關。印度國內的環境無法直接移植到移工旅居的國家。對於移工來說,出國工作需要付出高昂的時間和金錢成本,主要目的是負擔家計、賺取經濟收入。這些成本使得他們在旅居國犯罪的風險更高,不符合他們的利益。因此,移工在旅居國的犯罪率通常較低。 促進理解 提升臺灣與印度的相互理解對於雙方的合作至關重要。專家們在諮詢會議中指出,在討論勞務合作時,除了考慮臺灣國內的不同訴求,還需要理解印度社會和移工的期望。例如,過去印度移工多靠業者或同鄉介紹工作,少採直聘模式。臺灣的產業環境、薪資水平和開放額度是否具有足夠的吸引力,都是需要深入思考的問題。 結論 總的來說,臺灣與印度在科技升級和人力資源方面的合作潛力巨大,雙方的合作可以互利共贏。儘管存在一些刻板印象和社會爭議,但通過深化理解和交流,可以逐步消除這些障礙,促進兩國之間的深入合作。提高對彼此文化和社會的理解,將有助於克服障礙,實現更有效的合作與發展。 https://www.ttmanpower.com/hot_493924.html 臺灣與印度在科技升級與人力資源方面的合作潛力巨大 2024-07-18 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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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就服法 招募月薪未達4萬須公開就歧增星座血型 仲介不得留勞工身分證

 立法院9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未來在雇主招募時,禁止寫「薪資面議」,且職缺月薪若未達4萬元者,必須公開薪資範圍,違者可處6萬到30萬元罰鍰,此外雇主也不能因為求職者的星座、血型等條件,歧視勞工,違者可處30萬到150萬罰鍰。

 另外,三讀通過增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可留置勞工身分證件、不得對求職人或受聘外國人性侵、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以及外國人遭受性侵害、人口販運及重大人身傷害,應24小時內通報,違者罰6萬至30萬元。

  今天三讀通過就服法第5條規定,第1項增列星座、血型之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另增列第6款,雇主招募或雇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也就是未來雇主在招募員工時,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者,須公開或列出薪資級距,否則將依67條規定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同時,三讀通過就服法第40條第10款、15款及增列第18款、19款、20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第10款規定不得違反雇主或勞工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身分證件」或其他相關文件;第15款規定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致勞工權益受損」;增列第20款規定,「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上述違反將依就服法第67條規定,處6萬至30萬元。

  增列第18款規定,不得「對求職人或受聘僱外國人有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違反者則依就服法第65條規定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增列第19款規定,「知悉受聘僱外國人疑似遭受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家屬、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為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而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司法機關通報。」仲介或從業人員沒有通報,將依就服法第67條規定,處6萬至30萬元。

  三讀通過就服法第56條規定,增列受聘僱外國人有遭受雇主不實之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通知情事者,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經查證確有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原廢止聘僱。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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