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外劳讯息 > 酒驾电动自行车判遣返 移工讨工作权胜诉 2018-12-19
酒驾电动自行车判遣返 移工讨工作权胜诉
一名越南籍阮姓移工去年酒后骑电动自行车被抓,一审判决有罪,被劳动部废止聘雇许可,令遣送出国且不得再於我国境内工作;他不服提告,认为不符比例原则。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劳动部的处分未区分情节轻微,经刑事判决有罪即废止工作许可,悖离必要性、适当性及衡平性,判阮胜诉,可上诉。
在彰化工作的阮姓移工去年十月间,喝了两瓶啤酒后骑电动自行车上路,因摇晃不稳被警拦查,酒测值达零点六五毫克被送办。
一审依公共危险罪判两个月徒刑、缓刑两年。事后,他被劳动部废止聘雇许可。
他的来台工作许可期间原本还有两年,他不服提告,主张自己不谙法令,误认酒后骑电动自行车不受刑法制裁,且当天是为闪避停放路边的车辆,因车速缓慢而出现不稳,没实际侵害别人。
劳动部主张,就业服务法有关废止聘雇许可的规定,其中一款是「外国人违反中华民国法令,情节重大」,立法目的就在避免外国人在台工作期间有不当或不法行为,对他人身体、人格、财产等权益损害。以一审判决有罪为依据,已兼顾外国人工作权益及维护国内社会安定。
合议庭质疑,是否所有经刑事判决有罪者,都符合「情节重大」?
外国人酒后驾车的公共危险行为经判决有罪时,是否应区分有无肇事、有无致他人损害、影响安全是否重大,并审酌犯后态度,包括是否逃逸,有无达成民事和解赔偿,是否推诿卸责等情节,并与「更严重的犯罪情节但未经刑事判决有罪者」比较。
若仅因「刑事判决有罪」,就废止聘雇许可,违背比例原则所要求的必要性、适当性及衡平性原则。
法院查出,阮骑的是慢车,最大行驶速率在每小时廿五公里以下,与一般客车、货车、机车等车辆,就动力、速度对其他用路人车的危险性,对交通安全危害程度显然甚小,且他被抓后均坦承不讳,犯后态度良好,刑事法庭也说没必要驱逐出境。
法院认为,劳动部仅单纯以经判决有罪确定,即认违反法令行为已达情节重大,未作全盘考量,没考量比例原则、禁止重复处罚、平等原则等,判阮胜诉。
2018-12-14 23:36联合报 记者赖佩璇/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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