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非法外国人有提供劳务 即属非法容留 2019-04-19
非法外国人有提供劳务 即属非法容留
有些新住民基於同乡情谊,常会帮亲戚或友人介绍工作,或让他们帮忙工作指导技能,好让他们回国开店营业。政府劳工局提醒,外国人未申请工作许\可,不得在国内工作,只要涉及劳务提供,不论有无给付薪资对价,都会构成「非法容留工作」,违反就业服务法第44条规定,将处新台币1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锾;介绍无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工作,则涉及非法媒介,最高可罚新台币50万元。
劳工局表示,违反此项规定并不仅限新住民,除小吃店外,营造工地、医疗院所等场所都有可能构成,呼吁各场域的负责人须善尽管理责任,特别是营造工地、医疗院所近年已列为重点宣导对象,即使并未直接聘雇,但仍须建立更完善的人员控管措施,避免下包商或病患家属聘用非法外国人在各场所内提供劳务。
劳工局进一步说明,非法容留工作的要件,仅以外国人被容留且有提供劳务即构成,并以可管理支配该领域的容留者作为处罚对象,不会以外国人提供劳务的动机及对价有无,作为违法与否的判断依据。过去有许\多民众被查获后,辩称外国人仅是好意、顺手协助,没有支付薪水,劳工局强调,不管是基於情谊的无偿帮忙,或是学习性质的「做中学」,只要涉及劳务提供,不论有无给付薪资对价,都会构成「非法容留工作」。
根据新北市所定审理违反就服法作业要点,非法容留法定罚锾15万元至75万元,地方主管机关将依照主观条件属过失或故意、客观要件属营利或非营利,以及违规次数、聘雇期间等要素,判断裁罚金额。
资料来源:外籍劳工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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