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劳动节法定国定假日 雇主应依法给假给薪 2019-04-30
劳动节法定国定假日 雇主应依法给假给薪
五月一日劳动节将至,劳动基准法第37条规定,「劳动节」为应放假日,即俗称的国定假日,雇主当天应让劳工休假并照常给薪。
劳工局表示,如雇主因业务需求经徵得劳工同意於当日出勤工作,工资应依法加倍发给,即除当日工资照给外,再加给一日正常工资,另外,每小时基本工资时薪自108年1月1日起,已改为新台币150元,雇主对於按时计薪的劳工们,如时薪制劳工於5月1日劳动节出勤者,雇主应针对劳工出勤时数加倍给薪。如劳动节适逢劳资双方约定的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应再给予劳工补假1天。
此外,劳雇双方事前如有约定将劳动节应放假之日与其他工作日对调实施,当天5月1日就成为一般出勤日,员工出勤则不生工资加给问题,劳工局提醒,事业单位应确实将实施调移的休假日让劳工知悉,以免争议。
资料来源:外籍劳工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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