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訊息 > 企業管理 > 勞動節法定國定假日 雇主應依法給假給薪 2019-04-30
勞動節法定國定假日 雇主應依法給假給薪
五月一日勞動節將至,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勞動節」為應放假日,即俗稱的國定假日,雇主當天應讓勞工休假並照常給薪。
勞工局表示,如雇主因業務需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工作,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即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給一日正常工資,另外,每小時基本工資時薪自108年1月1日起,已改為新臺幣150元,雇主對於按時計薪的勞工們,如時薪制勞工於5月1日勞動節出勤者,雇主應針對勞工出勤時數加倍給薪。如勞動節適逢勞資雙方約定的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再給予勞工補假1天。
此外,勞雇雙方事前如有約定將勞動節應放假之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當天5月1日就成為一般出勤日,員工出勤則不生工資加給問題,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應確實將實施調移的休假日讓勞工知悉,以免爭議。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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