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立法院会三读通过「工厂管理辅导法」部分条文修正案 2019-06-28
立法院会三读通过「工厂管理辅导法」部分条文修正案
立法院本(27)日通过行政院送请审议的「工厂管理辅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法完备未登记工厂管理辅导机制,并增订特定工厂登记20年落日条款,将可达成「拚经济、顾环保、守农地」目标。
由於临时登记工厂有效期限将於109年6月2日届满,7400余家已办临时工厂登记业者担心工厂无法经营,迭有反映。鉴於临时工厂登记展延免罚期限,只能治标不治本,应寻求彻底解决之道;推估全国农地约有1.4万公顷上有未登记工厂,未登记工厂约有3.8万家,不予以纳管,将无法保护环境。为求在经济发展、居民就业、环境安全三者间取得平衡,行政院爰提出工厂管理辅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本次修正草案,新增第4章之1「未登记工厂与特定工厂之管理及辅导」专章,增订1条罚则及修正施行日期规定,共计14条文。修正重点如下:
一、不准新增
105年5月20日后新增未登记工厂停止供电、供水及拆除;地方政府未执行时,中央机关得迳予停止供电、供水。
二、全面纳管
105年5月19日前属低污染既有未登记工厂,需在本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申请纳管,每年缴交纳管辅导金,并於期限内完成工厂改善;对於中高污染既有未登记工厂应订定辅导期限,辅导业者转型、迁厂或关厂,拒不配合者,依法停止供电、供水、拆除。
三、就地辅导,增订20年落日条款
(一)地方政府需在本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拟订未登记工厂管理辅导计画,规划未登记工厂管理执行方式。另经济部需订定执行方案,以协助推动,并设工厂管理辅导会报,推动相关工作检讨及改进措施。
(二)经完成改善消防、环保的工厂,得申请登记为特定工厂;另曾取得临时登记的工厂,明定本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申请换发特定工厂登记。取得特定工厂登记期间,每年应缴交营运管理金,不受土地及建管等法律处罚。另为督促特定工厂登记者,尽早完成用地合法,明定特定工厂登记有效期间,为本法施行之日起20年止。
四、辅导用地合法
地方政府辅导特定工厂用地合法方式有:
1.群聚地区优先采新订都市计画或开发产业园区规划处理。
2.非都市土地的零星特定工厂,业者可提出用地合法计画,申请核发工厂使用地证明书,缴交回馈金办理使用地变更。
3.都市计画内的零星特定工厂,依都市计画法规定办理。
五、 特定工厂适当限制
取得特定工厂登记者,限制其事业主体及登记事项变更,违反者处罚10- 50万元,并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废止其特定工厂登记。
六、 检举未登记工厂
另为落实全面纳管,增订吹哨者条款及奖励制度,俾利全民监督未登记工厂。
经济部表示,本次修法在「全面纳管、就地辅导」原则下,采取低污染纳管、中高污染辅导转型、迁厂或关厂、新增工厂停止供水、供电及拆除之分级方式,以健全未登记工厂的管理;并在落实环境保护及维持产业发展下,期能达成拚经济、顾环保、守农地目标。后续尚有特定工厂申请办法、用地审查办法、检举未登记工厂奖励办法等相关子法及配套措施需订定,本次修法施行日期将报请行政院定之。
资料来源:外籍劳工通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