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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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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與印度在科技升級與人力資源方面的合作潛力巨大,尤其在科技產業對移工的需求和產業優勢方面,雙方有很大的互補空間。近期,臺灣與印度簽訂勞務合作備忘錄引發了一些社會爭議,這些爭議主要圍繞著對印度移工的刻板印象和犯罪問題的擔憂。 合作潛力 由於人力成本、疫情和地緣政治等因素,許多臺灣科技公司已在印度設立工廠或據點。這些公司希望在臺灣也能雇用印度移工,這樣這些在臺灣積累經驗的移工可以回到印度擔任管理職務,進一步促進兩國之間的科技合作和人力資源交流。 印度移工的吸引力 印度的移工對海外工作的考量不僅僅是薪資,還包括工作環境、發展機會等因素。臺灣的科技產業及其相對高薪資水平對印度移工具有很大吸引力。諮詢會議中的專家建議,在印度設廠的公司可以優先引進移工,這樣可以更好地利用兩國的優勢互補。 刻板印象與犯罪問題 關於印度移工的犯罪問題,專家指出,犯罪行為並非天生,而是與環境和制度密切相關。印度國內的環境無法直接移植到移工旅居的國家。對於移工來說,出國工作需要付出高昂的時間和金錢成本,主要目的是負擔家計、賺取經濟收入。這些成本使得他們在旅居國犯罪的風險更高,不符合他們的利益。因此,移工在旅居國的犯罪率通常較低。 促進理解 提升臺灣與印度的相互理解對於雙方的合作至關重要。專家們在諮詢會議中指出,在討論勞務合作時,除了考慮臺灣國內的不同訴求,還需要理解印度社會和移工的期望。例如,過去印度移工多靠業者或同鄉介紹工作,少採直聘模式。臺灣的產業環境、薪資水平和開放額度是否具有足夠的吸引力,都是需要深入思考的問題。 結論 總的來說,臺灣與印度在科技升級和人力資源方面的合作潛力巨大,雙方的合作可以互利共贏。儘管存在一些刻板印象和社會爭議,但通過深化理解和交流,可以逐步消除這些障礙,促進兩國之間的深入合作。提高對彼此文化和社會的理解,將有助於克服障礙,實現更有效的合作與發展。 https://www.ttmanpower.com/hot_493924.html 臺灣與印度在科技升級與人力資源方面的合作潛力巨大 2024-07-18 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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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立法院本(27)日通過行政院送請審議的「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法完備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機制,並增訂特定工廠登記20年落日條款,將可達成「拚經濟、顧環保、守農地」目標。

  由於臨時登記工廠有效期限將於109年6月2日屆滿,7400餘家已辦臨時工廠登記業者擔心工廠無法經營,迭有反映。鑒於臨時工廠登記展延免罰期限,只能治標不治本,應尋求徹底解決之道;推估全國農地約有1.4萬公頃上有未登記工廠,未登記工廠約有3.8萬家,不予以納管,將無法保護環境。為求在經濟發展、居民就業、環境安全三者間取得平衡,行政院爰提出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次修正草案,新增第4章之1「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之管理及輔導」專章,增訂1條罰則及修正施行日期規定,共計14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不准新增

  105年5月20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地方政府未執行時,中央機關得逕予停止供電、供水。

二、全面納管

  105年5月19日前屬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需在本法施行之日起2年內申請納管,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並於期限內完成工廠改善;對於中高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應訂定輔導期限,輔導業者轉型、遷廠或關廠,拒不配合者,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

三、就地輔導,增訂20年落日條款

  (一)地方政府需在本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擬訂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計畫,規劃未登記工廠管理執行方式。另經濟部需訂定執行方案,以協助推動,並設工廠管理輔導會報,推動相關工作檢討及改進措施。

  (二)經完成改善消防、環保的工廠,得申請登記為特定工廠;另曾取得臨時登記的工廠,明定本法施行之日起2年內申請換發特定工廠登記。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期間,每年應繳交營運管理金,不受土地及建管等法律處罰。另為督促特定工廠登記者,儘早完成用地合法,明定特定工廠登記有效期間,為本法施行之日起20年止。

四、輔導用地合法

  地方政府輔導特定工廠用地合法方式有:

  1.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

  2.非都市土地的零星特定工廠,業者可提出用地合法計畫,申請核發工廠使用地證明書,繳交回饋金辦理使用地變更。

  3.都市計畫內的零星特定工廠,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

五、 特定工廠適當限制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限制其事業主體及登記事項變更,違反者處罰10- 50萬元,並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六、 檢舉未登記工廠

另為落實全面納管,增訂吹哨者條款及獎勵制度,俾利全民監督未登記工廠。

  經濟部表示,本次修法在「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原則下,採取低污染納管、中高污染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新增工廠停止供水、供電及拆除之分級方式,以健全未登記工廠的管理;並在落實環境保護及維持產業發展下,期能達成拚經濟、顧環保、守農地目標。後續尚有特定工廠申請辦法、用地審查辦法、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等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需訂定,本次修法施行日期將報請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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