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外劳自愿帮忙」 不能当诉愿案翻案理由 2019-07-22
「外劳自愿帮忙」 不能当诉愿案翻案理由
台湾有24万家庭聘雇外籍监护工,根据就服法规定,外籍看护工只能负责被看护者生活照料工作,不得从事其他工作,但是部分雇主便宜行事,常见指派合法聘雇的外籍看护工,从事许\可以外的工作,例如去雇主所经营的餐\厅、工厂工作,一旦查获,直辖市、县市政府会以诉愿人违反就服法第57条第3款,指派外国人从事许\可外工作规定予以裁处,可处3-15万元。
劳动部表示,雇主事后不服提出诉愿,多半主张外劳是自愿帮忙,并非雇主指派,但是雇主既是家庭看护工名义申请聘雇外国人,外劳从事的工作限於照顾被看护者所必须的相关生活照料,例如料理被看护人饮食、清洗衣物等。尽管雇主没有积极指派的行为,但法律上认定消极容忍也算,也就是明知外国人有从事许\可外工作情况下,并未阻止,也属於默许\外国人从事许\可外工作。
劳动部表示,雇主虽可推说不知情,但这类案件大都属於现场查获,会有照片、笔录及录影等证据,现场也会直接访谈外籍劳工,了解实情。另外有些非属雇主指派,而是雇主配偶等,只要是与外劳同居、共住,具有指挥监督权利者,都属广义的「雇主团体」。
另外,也有雇主以为聘雇的是外籍配偶,实际却是逃跑的非法外劳,不服裁罚。劳动部表示,外配会有居留证等证件,若是逃跑外劳,不可能有居留证或户籍誊本,若是透过公司介绍就更可疑,因为外配可合法工作,根本不须透过仲介,雇主聘雇前应查证相关证件,难以不知情为由翻案。
资料来源:外籍劳工通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