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事业单位转让经营 期限内办理承接移工 2019-07-24
事业单位转让经营 期限内办理承接移工
劳动部表示,为补充国内产业及长照服务不足的人力,符合资格的工厂、渔船或养护机构等事业单位可以向劳动部申请聘雇移工,惟事业单位在营运期间可能因为转卖、转租、赠与或负责人变更等原因而有所有权转让的情形,受转让的新雇主可以依规定直接向劳动部申请衔接聘雇原事业单位所聘雇移工。
劳动部指出,事业单位如果有承购或承租原制造业雇主机器设备或厂房的情形,或者自然人所有的渔船、养护机构有变更负责人的情形,因雇主主体已经变动,此时新的雇主可采承购承租或变更负责人等方式向劳动部申请,以接续原雇主所聘雇的移工。
劳动部进一步说明,依承购承租或负责人变更等方式申请接续聘雇移工的新雇主,应於工厂、渔船或养护机构等事业单位变更或注销登记日(即事由发生日)当月前6个月起开始接续聘雇原雇主全部本国劳工,并於事由发生日后的60日内通知当地主管机关,同时检附规定文件向劳动部申请接续聘雇原雇主聘雇的移工,且应一次提出申请,不可以分次办理。
另外,如果是因企业并购而存续、新设或受让的事业单位,有接续聘雇原企业所聘雇移工的需求时,劳动部表示,新雇主应於并购基准日当月前6个月内接续聘雇或留用原雇主全部或分割部分的本国劳工,并於并购基准日起60日内直接向劳动部申请雇主基本资料异动,就可快速接续聘雇移工。
资料来源:外籍劳工通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