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雇主可接受外劳委托代为保管护照等文件 2019-08-06
雇主可接受外劳委托代为保管护照等文件
双方合意仍需签署书面委托同意书 以资证明
雇主可否接受外劳委托代为保管其护照、居留证等证件?依「就业服务法」第57条第八款规定:「雇主聘雇外国人不得有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雇外国人之护照、居留证件或财物。」,但如经双方合意,外劳主动愿将其上述证件委由雇主保管,而雇主也同意代为保管;双方并签定书面同意委托,雇主是可接受外劳委托代为保管。但外劳欲索回时,雇主不得藉故拖延或拒绝,否则将触犯就服法规定,可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以及废止其招募许可或聘雇许可之一部或全部。
部分雇主或许会不解,认为印象所及,劳动部不是说即使外劳签署了委托同意书,雇主也都不能代为保管外劳的护照等证件。但会何现在又可以了?
劳动部两年前提出修法 但未获立法院审议讨论
答案在於,劳动部虽於106年8月30日预告要修正「就服法」多项条文,其中就包括了雇主是否可以保管外劳护照、居留证等证件这一条文 ,只是后来送立法院审议时并未获得讨论通过。所以现行的「就服法」第57条第八款依旧为「雇主聘雇外国人不得有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雇外国人之护照、居留证件或财物。」,未见修正。然目前劳动部已将「就服法」修正条文送立法院,何时审议不得而知。
据了解,劳动部106年8月30日所提出的「就服法」修正条文中,针对雇主保管外劳护照等身分证件,基於某些雇主因担心外劳逃跑,进而要求外劳签署同意书,同意雇主保管外劳护照身分证件。对部分雇主这一行为,劳动部认为恐会危害外劳,因此希望透过修法的方式,藉以保障外劳的权益。
劳动部原本所预告修正的「就服法」第40条第三款,有关私立就业服务机构方面的法条内容为「不得留置求职人或员工之身分证明文件、工作凭证或其他证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属就业所需之隠私资料。但有正当事由暂予留置者,不在此限。」。
与雇主有关的「就服法」第57条第八款预告修正的法条内容为,「雇主不得有留置所聘雇外国人之身分证明文件、工作凭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但有正当事由暂予留置者,不在此限。」
外劳欲索回代保管证件 雇主不得藉故拖延拒绝
换言之,雇主或仲介业者,未来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即使是外劳签署了同意书,雇主及仲介业者都不得留置外劳的护照、居留证等文件。
只是劳动部原本打算将这些修正的「就服法」修文送交立法院讨论审议时,不知何故竟然没有审议通过。乃至於,现行的「就服法」第40条第三款和第57条第八款,仍保留原来的法条内容,未做修正。
因此,雇主是否可以接受外劳的委托保管护照、居留证等文件,只要双方同意,并立下书面的委托同意书,就不违法。
但外劳如欲索回其护照、居留证等证件时,雇主就不能藉故拖延或拒绝,必须将这些证件交还给外劳,否则将触犯就服法规定,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以及废止其招募许可或聘雇许可之一部或全部,罚则相当重,雇主须特别注意。
资料来源:外籍劳工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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