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外劳讯息 > 定期契约届满未满3个月 年资应并计 家事外劳未适用劳基法 建议明确规范 2017-06-07
定期契约届满未满3个月 年资应并计 家事外劳未适用劳基法 建议明确规范
近期有雇主及仲介公司函询有关外劳劳动契约终止,未满3个月受雇於同一雇主,其年资是否应予并计,劳动部日前函释,雇主与蓝领外劳所签订的劳动契约,以定期契约为限,而适用劳动基准法事业单位,劳工年资应依同法第10条、第57条及第84条之2规定办理,由於劳基法系本、外劳一体适用,因此相关年资的计算原则,并不因劳工国籍而有差别。
地方劳政机关提醒雇主,依照中央的解释,外劳与雇主所订的定期契约届满后未满3个月,又再度来台与同一雇主订定新约,前后年资即应合并计算。
不过目前全台约有23万名家庭类外劳未适用劳基法,是否比照劳基法的标准,或由劳资双方议定,地方劳工局表示,家庭类外劳与雇主发生工作年资的争议并不常见,但也希望劳动部能做更明确的规范,让劳雇双方有所依循。
根据劳基法第10条规定,定期契约届满后或不定期契约因故停止履行后,未满3个月而订定新约或继续履行原约时,劳工前后工作年资应合并计算。而蓝领外劳的劳动契约,属特定性定期契约。
劳工局人员进一步说明,适用劳基法的外劳与雇主签订劳动契约届满后,如未满3个月又订定新约,前后年资应并计,不过契约中断期间是否计入工作年资,由劳资双方自行议定。
此外,如外劳为「自请离职」,则原劳动契约已消灭,劳工嗣后重新任职,应属成立新劳动契约,前后工作年资并无劳动基准法第10条适用;如雇主优於法令规定并计前后年资者,自可从其约定。至於该名外劳系属定期契约届满或自请离职,仍须依个案事实认定。
人力仲介 |外劳、 外籍看护工、 帮佣、 厂劳、 监护工 等最棒的外劳申请 服务请找天坛人力外劳仲介
外劳仲介,人力仲介,外籍劳工,外籍看护工,外籍帮佣,家庭帮佣,人力银行,外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