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外劳讯息 > 雇主如延迟未通报外劳变更住宿地点,除可依就业服务法规定处罚 2017-08-01
雇主如延迟未通报外劳变更住宿地点,除可依就业服务法规定处罚新台币6万元至30万元外,另依上开新增规定得废止雇主合法之招募许可及聘雇许可
外劳住宿地点若有变更,雇主应於变更后7日内以书面通知外劳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之当地主管机关。劳动部修正实施「雇主聘雇第二类外国人违反就业服务法第72条规定废止招募许可及聘雇许可裁量基准」,新增规定雇主若未通报,劳动部将采1比1之比例,废止雇主有效许可外国人人数之招募许可及聘雇许可。
劳动部强调,由於外劳时有因随被看护者迁移或工厂调派等原因而变更住宿地点,但是雇主常疏忽忘记通报,为落实外劳生活照顾服务,并确保当地主管机关能掌握区内外国人动态,雇主如延迟未通报外劳变更住宿地点,除可依就业服务法规定处罚新台币6万元至30万元外,另依上开新增规定得废止雇主合法之招募许可及聘雇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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