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劳动部正拟劳基法施行细则 感谢北市建议 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劳工补休 违者处罚锾 2018-01-16
劳动部正拟劳基法施行细则 感谢北市建议
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劳工补休 违者处罚锾
台北市劳动局长赖香伶15日向中央提出四项建议,包括加班补休工资核算、加班时数认定、劳资会议限期备查及特殊行业认定,呼吁3月实施前补足法规缺漏;对此劳动部主秘陈明仁回应,感谢台北市劳动局长赖香伶的建议,目前正配合《劳基法》修正,拟订施行细则配套条文,会审慎研酌;未来落实《劳基法》相关应有作为,也会与地方政府劳政主管共商。
由於《劳基法》三读通过,外界仍有许多疑义,对此劳动部整理出「答客问」,其中《劳基法》第32条之1规定之疑义,劳动部重申,劳工加班,雇主有义务给付加班费,补休之选择权在劳工。
疑义一:加班补休法制化后,会不会导致劳工拿不到加班费?答:劳工休息日出勤或加班后,雇主本应依《劳基法》第24条规定给付加班费,故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劳工补休。如有违反者,依法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
疑义二:依照劳工实际加班时数等比例换取补休时数,会不会导致劳动条件的降低?答:《劳基法》系规范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雇主如从优给予补休,例如:依加班费加成标准给予补休者,得依其约定。雇主已与劳工有优於《劳基法》之约定者,任何变更均属劳动条件之改变,仍须经劳工之同意。
疑义三:补休是否会变成无期限?答:(一) 本次修法明文规定加班换补休之选择权在劳工,若期限届满未完成补休,雇主仍应依规定标准给付加班费。(二) 劳雇双方可以约定补休期限,但不得无限递延。 (三) 立法院附带决议提出,要求劳动部针对补休期限进行研议,劳动部将审慎研议。
疑义四:有关加班补休(补休期限、未结清之时数如何折算等)细节疑义,应如何处理?答:劳动部将依据立法院通过《劳基法》修正案之附带决议,透过施行细则及相关函令予以补充解释,使加班补休制度之执行,能够对劳工权益有更为周延之保障。
疑义五:此次修法造成每月工时会达到228小时,接近过劳标准,会不会导致每位劳工都变成责任制?答:(一) 每日工时上限12小时不变、每月加班工时上限46小时之原则不变,仅在3个月总量管制内给予适度弹性,且3个月的加班总时数并未增加(46小时*3个月=138小时)。与责任制无关。(二)近期内将请邀集各地方主管机关,说明本次修法重点、共同宣导,并落实法令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