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劳资争议迅速平等处理 雇主负举证责任 2018-06-25
劳资争议迅速平等处理 雇主负举证责任
行政院会21日通过「劳动事件法」草案,为了保障较弱势的劳方,草案明定,劳工可在劳务提供地法院起诉,并减徵或暂免徵收劳工起诉、上诉及声请强制执行的裁判费、执行费;草案规定雇主依法令应备置的文书具有提出义务,如工资清册、出勤纪录等。
「劳动事件法」草案共53条,分「总则」、「劳动调解程序」、「诉讼程 序」、「保全程序」及「附则」等共五章。所定义的劳动事件指基於劳工法令、团体协约、工作规则、劳资会议决议、劳动契约、劳动习惯及其他劳动关系,所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以及工会与会员或会员之间因工会相关规范所生争议、建教生与建教合作机构间因建教合作相关规范所生争议等,都包括在内。
行政院发言人徐国勇转述行政院长赖清德在院会中表示,该法的制定是执行总统府司法改革国是会议决议,为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的特别法,以期妥适、专业、迅速、有效、平等处理劳动事件,维护劳工法定权益及促进劳资关系和谐。本案送请立法院审议后,请劳动部与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协调,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草案说明指出,劳资争议事件除影响劳工个人权益外,更影响其家庭生计,且劳工在诉讼程序中通常居於弱势,相关证据偏在於资方,不利劳工举证;又劳资事务具有专业性及特殊性,有赖当事人自主合意解决及劳资双方代表参与程序,故针对劳资争议事件上述特性,需制定易为劳工使用的民事特别程序,以迅速、妥适解决纠纷,并符合实质公平。
草案规定,关於工资之争执,经劳工证明本於劳动关系自雇主所受领之给付,推定为其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出勤纪录内记载之劳工出勤时间,推定劳工於该时间内经雇主同意而执行职务。劳动事件以起诉时被告之住所、居所、主营业所、主事务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劳务提供地定管辖法院;於雇主起诉时,如劳工已离职,并得由劳工最后之劳务提供地法院管辖。
草案并规定,各级法院应设置劳动法庭或专股,优先遴选具有劳动法相关学识、经验者担任劳动法庭法官,迅速审理进行劳动事件。法院应遴聘劳动调解委员,并由1名劳动法庭法官和2名调解委员组成劳动调解委员会,进行劳动调解;劳动调解应於三次内终结,劳动诉讼以一次辩论终结为原则。
资料来源:外籍劳工通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