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企业管理 > 特休年度终结未休毕 须依规定折算工资 2019-11-05
特休年度终结未休毕 须依规定折算工资
108年已接近年底,根据现行劳动基准法规定,劳工符合法定年资时,应给予法定日数特别休假,且特别休假应由劳工排定劳工局提醒事业单位,於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时,若劳工尚有未休完的特别休假,应依规定折发工资。
劳工局进一步说明,年度终结时特别休假应休未休日数,自107年3月1日起,经个别劳工与雇主双方协商同意后,可递延至次一年度实施;但若次一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时,经递延的特休假仍未休毕,此时即应折发工资,不得再次递延。若是因契约终止而尚有未休毕的特别休假,或於107年3月1日前即已年度终结之特别休假,则不得递延,须折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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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外籍劳工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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