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外劳讯息 > 雇聘办法草案预告 有意见者3/29前提出 乳牛饲育自然人雇主 不需检附无违法证明 2019-03-20
雇聘办法草案预告 有意见者3/29前提出
乳牛饲育自然人雇主 不需检附无违法证明
劳动部预告「雇主聘雇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其中配合开放乳牛饲育业雇主申请聘雇外国人,未聘雇本国劳工之自然人雇主,申请从事乳牛饲育工作外国人之招募许可时,得免附无违反劳工法令证明文件,及外国人延后出国事由,若是不可归责於雇主,雇主得於原聘雇外国人出国前,申请引进或聘雇外国人,有意见应於3月29日前提出。
草案内容指出,现行法规对於雇主或公司负责人於申请聘雇外国人之许可时,仅叙明提供身分证明文件,基於明确性,修正条文第7条、第16条、第36条将文字「身分证明文件」修改为提供「身分证、护照或外侨居留证」。
目前制造业等雇主申请招募外国人,需检附地方政府开具无违反劳工法令证明文件,仅聘雇家庭帮佣、家庭看护工及未聘雇本国劳工之自然人雇主与合伙人约定采比例分配盈余,聘雇外国人从事海洋渔捞工作等雇主免附无违反劳工法令证明文件。
由於新增开放外国人得从事乳牛饲育工作,同时有规定同一畜牧场以聘雇一名外国人为限,且国内劳工人数应达4人以上。国内劳工采计标准,以参加劳工保险人数加计一定亲属(雇主、配偶、直系血亲、翁姑或媳妇)范围内之农民健康保险人数计算。
劳动部说明,考量乳牛饲育业者实务上雇用国内劳工除有参加劳工保险者外,另以自然人经营之牧场,其运作系以共同经营之家庭成员或亲属为对象,彼此具互助关系,且依从事农业工作农民申请参加农民健康保险认定标准及资格审查办法第2条规定参加农民健康保险之形态,因此类形态之牧场主与其他成员间非雇佣关系,无聘雇国内劳工,应无须检附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开具无违反劳工法令证明文件之必要,因此修正第16条规定增列第3项第3款规定。
劳动部指出,外国人聘雇许可经废止或届满,原则应立即出国,但是考量实务上有部分雇主所聘雇外国人因刑事案件遭司法机关羁押、刑之执行中,或因遇有重大伤病须在台治疗、复健,或外国人其他因素(例如:不当对待被看护者,涉嫌违反老人福利法规定),致无法立即出国之情形,因外国人暂时无法依法出国,系不可归责於雇主,故雇主若出具医院诊断证明书或主管机关书面证明文件者,同意雇主於该等外国人出国前即得先申请引进或聘雇外国人,以保障雇主用人权益。
因此修正第20条条文增列但书第4款规定,「外国人因受羁押、刑之执行、重大伤病或其他不可归责於雇主之事由,致须延后出国,并经中央主管机关专案核定」。
资料来源:外籍劳工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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